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許玉蕙 被告 范玄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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