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鏵進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為鏵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或鏵進工程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乙○○?如係後者,並請釋明對乙○○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原因?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