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聲請人 魏秋男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方案,受輔助宣告之人 魏陳永蓮
未分得相當於應繼分之遺產,不足之部分形同代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繼承,請另提出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分割方案。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