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麗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麗美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參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麗美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扣案之簽單3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