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富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黃素珍黃愈收
黃瓊慧黃駿榮黃素玲黃琮勝 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
促字第303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2,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
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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