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富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黃素珍 、 黃愈收
、 黃瓊慧 、 黃駿榮 、 黃素玲 、 黃琮勝 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
促字第303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2,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
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