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3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陳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伍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玖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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