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世超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316號、95年度偵字第15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移送審理,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多起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且於民國95年1月17日起執行羈押,另因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95年4月17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查,被告羈押期間又將屆滿,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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