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143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原名 廖威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衣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甲○○(原名廖威椅)已於民國96年9月19日死亡,故聲請人請求於法未合,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