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3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雲清 、 李秀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為共同給付亦或連帶給付,如為連帶給付,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