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吳柏軒 被告 吳東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