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吳孟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
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一號南向47公里內側車道處(按
係在桃園市蘆竹區內),相對人即被告之戶籍地則設於桃園
市龜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