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亞東 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2.聲請人如有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湯姆喜樂烘焙坊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等證明。
5.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