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172號債權人 丁紫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楊育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楊育昌請求給付新台幣107萬元之文件影本(如合約書等。又購買單位與附表不符,且協議書乙方非本件債務人)。
四、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單位如何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