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庚○○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相對人丙○○
8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戊○眞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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