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5號聲請人 賴建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MANLANGITAGNESOLIVA( 雅葛妮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並由發票人簽名,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林靜 於民國110年1月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65,000元,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MANLANGITAGNESOLIVA(雅葛妮)所簽發之本票原記載金額新台幣sixtyfivethousandNTdollor元,變更為新台幣onehundredsixtyfivethousandNTdollor,其金額欄處經塗改,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該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