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起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8萬7,6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7,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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