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世維
代理人 劉菁德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到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為打零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如是,則請陳明有何客觀事實無法尋覓勞動部公告114年度每月最低工資2萬8,590元之工作?並應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以佐(如診斷證明書等);如否,則請提出最新薪資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