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4,85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