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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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5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被告 余承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