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674號原告 柯福寅 被告 游東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