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明澄 訴訟代理人 高月華 被告 劉碧香
陳俊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62,520元(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7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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