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昭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