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9號
聲請人 蘇誼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仿慮 、 張滎芝 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依內政部所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查詢結果,相對人蘇仿慮(男性,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58歲)、張滎芝(女性,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55歲)年齡之平均餘命分別為23.12年、30.70年,是聲請人欲免除給付相對人蘇仿慮、張滎芝之扶養費期間推定均應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南投縣(即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住所地)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8,650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聲請人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即為4,476,000元(計算式:18,650元×12個月×10年×2人),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相對人蘇仿慮、張滎芝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蘇仿慮、張滎芝與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相對人蘇仿慮、張滎芝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並檢附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