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787號債權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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