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玟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蘇玟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