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建賢律師
謝政達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莊佳樺 律師
余淑杏 律師 羅詩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誤載為「原判決撤銷。」,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