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058號聲請人 許菀玫 (即 許進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全體繼承人應蓋印鑑章及記載分配股數,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庭法庭函所示,聲請人許菀玫已對被繼承人許進燈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應陳報取得被繼承人許進燈所有之「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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