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原告 楊松林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
李文華 郭晉台 蘇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