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齊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齊中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李齊中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五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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