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李俊傑之真正住
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住居所,
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
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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