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96號

原告 王舒眉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玟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宙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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