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96號
原告 王舒眉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玟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宙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