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45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信夫 、 郭英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