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啟明 (即 丘慧薇 之繼承人)
陳曼文 (即丘慧薇之繼承人)
陳曼殊 (即丘慧薇之繼承人)
陳步凡 (即丘慧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丘慧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