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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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請人 李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氏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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