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金山 上列聲請人與 吳堂洲 吳堂洲、 楊黎玟蔡宗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黎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