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一、台 賀姿華梁家茜 等間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聲請人賀姿華上列聲請人因與梁家茜等間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應更正為「解除僱傭關係等」。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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