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鳳秩字第179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12
月19日林警偵社字第09400238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關於貯存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
規定,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漁船用柴油2510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0月24日05時40分。
(二)地點:高雄縣林園鄉高屏溪水管橋下游一公里處。
(三)行為:以私造動力船筏貯存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2510
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第七河川局查扣機具保管場機具進場資料卡、中國石油公
司購入扣押及沒入石油製品交貨單、成品撥交通知單、照
片六張、現場錄影帶附卷可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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