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卷附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均詳
卷)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3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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