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八О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二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均緩刑參年。
峰盛汽車精品百貨行簽帳單第一聯客戶存根聯貳紙及第二聯商店存根聯上偽造「 周玉楨 」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因積欠友人 王喆 債務,復知王喆家人生活作息,竟與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丙○○,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至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二樓王喆住處,由丙○○侵入上址(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及起訴)並下手竊取王喆及其母周玉楨所有之富邦銀行信用卡、花旗銀行信用卡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後,再駕車一同離去。其二人就所竊得之信用卡,為「假消費、換現金」,由丙○○聯絡友人丁○○(另結),再由丁○○找來戊○○(另結),委由戊○○尋找可刷卡換現金之店家,四人遂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由甲○○駕駛同車號小客車搭載丙○○、丁○○、戊○○等三人,同行前往戊○○所熟識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號 白忠合 經營之「峰盛汽車精品百貨行」,白忠合(未據起訴)雖不知情該信用卡係周玉楨所失竊之物,然仍與戊○○等四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提供假消費、真刷卡之換現金服務,與戊○○約定待銀行撥款後再通知戊○○。戊○○乃持周玉楨所有之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不詳)一張,入店內刷卡,惟因該卡已作廢而無法使用,致未得逞。四人復於同日下午七時十三分、十九分許,再由戊○○持周玉楨所有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進入店內。戊○○先後刷卡二次,共計盜刷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第一次盜刷二萬元,第二次盜刷一萬元)。簽帳單二紙均由戊○○攜至店外,交由在車內等候之丙○○連續偽簽「周玉楨」署押,以表示周玉楨刷卡消費而偽造私文書後,再由戊○○持之行使而交給店家,足以生損害於花旗銀行及周玉楨。嗣於同日下午九時許,周玉楨發行為始未得逞,並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及丙○○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七幀及花旗銀行簽帳單二張(刷卡金額二萬元、一萬元)在卷可稽,復與同案被告丁○○、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人白忠合於警訊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甲○○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丙○○、甲○○二人就上揭竊盜犯行;丙○○、甲○○、丁○○、戊○○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及渠四人與白忠合就上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與白忠合共犯之部分,尚有未洽,應予敘明。 又渠 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中所為之署押,為構成該等私文書之一部,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同一犯罪構成要件,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犯上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年值青壯,不思正道取財,貪慾圖便,其竊盜及盜刷信用卡總額非低,對被害人造成損害甚鉅,惟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意,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各賠償被害人五十萬元,有和解書二件附卷足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憑,經此次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均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扣案之峰盛汽車精品百貨行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即第二聯)已非屬被告所有,惟其上簽名欄內偽造之「周玉楨」署押共貳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同上之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部分,屬被告所有供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白忠合雖不知情上開信用卡係周玉楨所失竊之物,然仍與戊○○等四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提供假消費、真刷卡之換現金服務,此部分涉有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品名│備註│數量│編號│品名│備註│數量│├──┼───────┼──┼───┼──┼───────┼──┼───┤│一│護照(王喆)│尋回│一本│二│台新銀行信用卡│尋回│一張│├──┼───────┼──┼───┼──┼───────┼──┼───┤│三│富邦銀行信用卡│尋回│一張│四│花旗銀行信用卡│尋回│一張│├──┼───────┼──┼───┼──┼───────┼──┼───┤│五│友邦國際信用卡│尋回│一張│六│萬泰銀行信用卡│尋回│一張│├──┼───────┼──┼───┼──┼───────┼──┼───┤│七│國泰銀行信用卡││一張│八│中信銀行信用卡││一張│├──┼───────┼──┼───┼──┼───────┼──┼───┤│九│鑽戒(五十分)││一只│十│寶石戒││一只│├──┼───────┼──┼───┼──┼───────┼──┼───┤│十一│金項鍊││不詳│十二│鑽手鍊││一條│├──┼───────┼──┼───┼──┼───────┼──┼───┤│十三│黑鑽(一克拉)││一只│十四│尾戒││一只│├──┼───────┼──┼───┼──┼───────┼──┼───┤│十五│ 紅寶石 戒指││一只│十六│紫水晶項鍊、手││各一條│││││││鍊│││├──┼───────┼──┼───┼──┼───────┼──┼───┤│十七│K金項鍊││不詳│十八│ 夏利豪 手錶││一隻│├──┼───────┼──┼───┼──┼───────┼──┼───┤│十九│夏利豪戒指││一只│二十│夏利豪手鍊││一條│├──┼───────┼──┼───┼──┼───────┼──┼───┤│二一│LV手鍊││一條│二二│精工手錶││一隻│├──┼───────┼──┼───┼──┼───────┼──┼───┤│二三│其他飾品││不詳│二四│撲滿(硬幣)││一萬元│├──┼───────┼──┼───┼──┼───────┼──┼───┤│二五│身分證││一張│二六│健保卡││一張│││(周玉楨)││││(周玉楨)│││├──┼───────┼──┼───┼──┼───────┼──┼───┤│二七│摩托羅拉手機││一隻│二八│紅寶石戒指││一只│├──┼───────┼──┼───┼──┼───────┼──┼───┤│二九│水晶項鍊、手鍊││各一條│三十│黃寶石戒指││一只│├──┼───────┼──┼───┼──┼───────┼──┼───┤│三一│綠寶石鑽石││一個│三二│紫水晶墜子││一個│├──┼───────┼──┼───┼──┼───────┼──┼───┤│三三│P八○○手機││一隻│三四│慶豐銀行信用卡││一張│││││││(王喆)│││├──┼───────┼──┼───┼──┼───────┼──┼───┤│三五│誠泰銀行信用卡││一張│三六│世華銀行信用卡││一張│││(王喆)││││(王喆)│││├──┼───────┼──┼───┼──┼───────┼──┼───┤│三七│LV皮夾││一件│三八│GUCCI皮夾││一件│├──┼───────┼──┼───┼──┼───────┼──┼───┤│三九│印章││一個│四十│和信電信IC卡││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