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亞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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