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陳武正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被上訴人 吳巧玲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
賴以祥 律師複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華奕超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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