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98年度訴字第15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揆其書狀,具有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聲明未完足、不備上訴理由、訴訟代理人未提出委任狀等不合程式之處。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餘上訴不合程式之處,上訴人應併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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