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76號原告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被告鄧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就被告鄧及人部分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鄧及人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