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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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秀里陳祺明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秀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祺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正,及其中壹萬壹仟壹佰参拾伍元自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祺明於97年1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國際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相對人陳祺明共消費簽新臺幣11,135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雜費手續費為新臺幣51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1,645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惟原相對人陳祺明已於民國104年4月25日死亡,經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繼承人陳秀里聲請限定繼承(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580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在案,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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