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家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家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