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第三人 張治 間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張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 周秀珍 為第三人張治(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女,因張治已於78年6月10日死亡,而聲請人欲回復原住民身份,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張治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與 張治之 除戶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98年10月
2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當可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家事庭法官王以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