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邱義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5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0年1月15日送達至原告法定代理人送達代收人住所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蔡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