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7號原告 陳育笠 被告 王中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