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5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永清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蔡志青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1年12月18日當庭及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12月18日審判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第1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