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瑞祁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徐明瑋律師被告 夏譜皓
楊鈞皓 林哲銘 薛伃君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朱瑞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夏譜皓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鈞皓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哲銘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薛伃君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均為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6、7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周志瑋 」(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8一樓作為電信詐欺機房,並由詐欺集團提供電腦器材、設備等行騙工具,由朱瑞祁擔任現場管理人及一、二線人員,招攬林哲銘、薛伃君、楊鈞皓、夏譜皓擔任一、二線人員,以話術招募不特定之被害人加入會員投資,再伺機施行詐騙。由林哲銘、薛伃君、楊鈞皓等人擔任一線人員,以探探、LINE、Cheers、Instagram及MonChat等交友或通訊軟體,隨機加入不特定被害人,以假投資之方式找尋被害人,並佯稱獲利豐厚,待被害人感興趣後,再轉給擔任第二線人員朱瑞祁、夏譜皓,接續施行詐騙,要求被害人至「HuoLi資金費配國際集團」或相關博奕網站註冊會員,再由擔任第三線人員(網站客服)提供帳戶與被害人註冊或投資匯款, 嗣如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告訴)人等因上開話術所騙,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遭詐騙後,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附表一所示繳費方式將現金匯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內,復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將詐騙所得提領得逞。 嗣經警 於108年8月15日16時48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詐騙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被告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林哲銘及薛伃君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等證物。
二、案經 陳啟嘉蘇文南游人樺鍾効哲沈德其李浩立李其達柯劭泓游家瑋張家林陳欣宜曹智淵周易霖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非屬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朱瑞祁等人於本院109年2月20日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朱瑞祁等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朱瑞祁等人、辯護人及公訴人均同意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乃依上揭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林哲銘、薛
伃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告訴)人等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現場暨電腦翻拍照片共18張、被告楊鈞皓及林哲銘對話頁面各1份及告訴人沈德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共4張、被害人 林孟潔 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共22張、告訴人周易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及銀行卡翻拍照片共19張、告訴人陳啟嘉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存摺內頁影本共2張、被害人 邱語瀚 提供之對話紀錄1份、被害人 陳書偉 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繳款明細各1份、被害人 張丞鋒 提供之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鍾効哲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繳款明細共3張、被害人 黃語萱 提供之轉帳及繳費明細共5張、被害人 黃柏翰 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繳款明細共15張、被害人 陳岱聖 提供之繳款明細1張(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162號卷〔警卷〕第145、151至161、167至169頁、同署108年度偵字第26162號卷〔偵卷〕第279、297至309、315至317、327、353至357、371至374、389、412至419、441頁)、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朱瑞祁等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就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35罪)。被告5人與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5人以如前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方法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至2、5至6、8、10至11、13至15、17至19、21、23至24、28、30、35所示之被害(告訴)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以附表一所載之方式繳費或轉帳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各侵害如上開所示被害(告訴)人等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被害(告訴)人之各次受詐繳費、轉帳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以被害人(告訴)人等之人數為準,分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5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35名被害(告訴)人等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分別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各個被害(告訴)人等受騙繳費、轉帳之基礎事實不同,且時間不同,顯為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是被告5人所犯上開3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朱瑞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屬累犯,惟被告朱瑞祁前案係犯公共危險罪,與本件所犯詐欺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造成之法益侵害顯然不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罪刑,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冀不勞而獲,參與詐騙集團擔任撥打詐騙電話之工作,所為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惡性非輕,兼衡被告朱瑞祁高職肄業、被告夏譜皓高職畢業、被告楊鈞皓高職畢業、被告林哲銘大學肄業、被告薛伃君二、三專畢業(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5紙)、被告朱瑞祁、夏譜皓、薛伃君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楊鈞皓、林哲銘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162號卷〔警卷〕第23、65、85、105、12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被告朱瑞祁目前從事裝潢業,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夏譜皓目前從事水電業,月薪3萬元、被告楊鈞皓月薪6萬元、被告林哲銘月薪3萬3千元、被告薛伃君目前任職助理、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工、被害(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失,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及被告朱瑞祁已與告訴人李其達達成和解,被告林哲銘已與告訴人沈德其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被告夏譜皓雖與告訴人沈德其達成和解,惟未依約賠償損害(見本院卷附和解筆錄2份、公務電話紀錄1份),被告5人亦當庭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 陳宗宏林聿言廖挺宇 (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5至6頁),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又被告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被告林哲銘與到庭之告訴人沈德其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被告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亦當庭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陳宗宏、林聿言、廖挺宇(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5至6頁),堪認被告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第74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至被告朱瑞祁、夏譜皓前均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故不予宣告緩刑。另為期被告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能確實知所警惕,並建立正確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楊鈞皓、林哲銘、薛伃君均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如未依限履行,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陳書偉、編號10被害人 黃湘穎 、編號28告訴人張家林各遭騙之金額1,000元、8,000元、121,000元(合計130,000元)均係由被告夏譜皓所分得;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張丞鋒、編號16被害人 林永順 各遭騙之金額1,000元、1,000元(合計2,000元),均係由被告朱瑞祁所分得;附表一編號35告訴人周易霖遭騙之金額10,000元,係由被告林哲銘所分得;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陳啟嘉、編號19被害人林孟潔各遭騙之金額11,000元、11,000元(合計22,000元),係由被告薛伃君所分得;附表一編號1、3至6、8、12至15、17、20至23、25至27、31至34所示被害(告訴)人等之遭騙金額共計為130,000元,由被告5人平均分得(每人分得26,000元)等情,業經被告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在卷。
故就上開所列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7、19至23、25至28、31至35),被告朱瑞祁之實際分配所得為28,000元(計算式:2,000元+26,000元=28,000元),被告夏譜皓之實際分配所得為156,000元(計算式:130,000元+26,000元=156,000元),被告楊鈞皓之實際分配所得為26,000元,被告林哲銘之實際分配所得為36,000元(計算式:10,000+26,000元=36,000元),被告薛伃君之實際分配所得為48,000元(計算式:22,000元+26,000元=48,000元),均未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上開被害(告訴)人等,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各於被告5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追徵所代表之意涵亦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亦得宣告以追徵方法替代)。
㈢、另附表一編號18告訴人沈德其遭騙之金額10,000元,係由被告夏譜皓、林哲銘平均分得;附表一編號24告訴人李其達遭騙之金額150,000元,係由被告朱瑞祁所分得等情,業經被告夏譜皓、林哲銘及朱瑞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在卷,且被告夏譜皓、林哲銘及朱瑞祁已分別與告訴人沈德其、李其達達成和解(見本院卷附和解筆錄2份);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陳宗宏、編號29被害人林聿言、編號30被害人廖挺宇各遭騙之金額5,000元、1,000元、21,000元(合計27,000元),係由被告5人平均分得,亦經被告5人當庭賠償被害人陳宗宏、林聿言、廖挺宇完畢(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5至6頁),則剝奪被告5人坐享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業已達成,倘於前揭刑事處罰外,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就前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1、18、24、29、30)之犯罪所得均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朱瑞祁所有;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品為夏譜皓所有;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林哲銘所有;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品為被告薛伃君所有,均供本件詐欺犯行所使用,業經被告朱瑞祁、夏譜皓、林哲銘於警詢、被告薛伃君於偵查中坦認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至38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5人所屬詐欺集團共犯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遭詐時、地│損失金額│繳費方式及│宣告刑│││││(新臺幣)│匯款帳戶││├──┼───┼─────┼─────┼─────┼───────────┤│1│ 溫緯晟 │108年7月│2,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新北市新莊││(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2│陳啟嘉│108年7月初│1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7月20日││(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7月22日││銀行轉帳至│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臺中市西區││000-000000│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000000000│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蘇文南│108年7月│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臺南市山上││(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4│ 莊于霆 │108年7月│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屏東縣 恆春 ││(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市│││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5│ 程浩翔 │108年7月│2,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新北市林口││(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6│邱語瀚│108年6月底│10,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屏東縣 長治 ││(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鄉│││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陳書偉│108年6月底│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新竹縣湖口││(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鄉│││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8│ 林信羽 │108年7月中│6,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新北市五股││(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張丞鋒│108年8月15│1,000元│銀行轉帳至│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日││000-000000│、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臺北市南港││00000000│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區│││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10│黃湘穎│108年6月底│8,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桃園市新屋││(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陳宗宏│108年7月底│5,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高雄市鳳山││(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 黃松慶 │108年7月24│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日││(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桃園市 蘆竹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區│││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13│ 田超元 │108年5月│5,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桃園市桃園││(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游人樺│108年2月│2,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屏東縣屏東││(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市│││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15│鍾効哲│108年8月1│6,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日、8月3日││(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新竹縣新豐││銀行轉帳至│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鄉││000-000000│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103274│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6│林永順│108年8月15│1,000元│銀行轉帳至│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日││富邦銀行(│、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彰化縣彰化││帳號不詳)│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市│││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17│ 林君翰 │108年6月│5,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新北市三峽││(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8│沈德其│108年7月31│10,000元│銀行轉帳至│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日、8月8日││000-000000│、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桃園市 楊梅 ││0000000000│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區│││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9│林孟潔│108年8月13│11,000元│銀行轉帳至│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日││000-000000│、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新北市蘆洲││0000000000│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區││、000-0000│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0000000000│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20│ 許正坤 │108年8月│1,000元│信用卡網站│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新北市土城││儲值│、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21│黃語萱│108年7月30│30,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日、8月1日││(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8月5日、││銀行轉帳至│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8月30日││000-000000│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臺北市中正││0000000000│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區││││├──┼───┼─────┼─────┼─────┼───────────┤│22│ 蔡一銘 │108年7月或│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8月││(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新北市土城│││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區│││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23│李浩立│108年6月或│50,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7月││(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高雄市大寮││(life-ET│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區、 楠梓區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4│李其達│108年7月15│150,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日││(FamiPort│、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南投縣草屯││)│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鎮│││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5│柯劭泓│108年6月或│1,000元│銀行轉帳至│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7月││不詳帳戶│、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臺北市北投│││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區│││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26│黃柏翰│108年5月│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臺南市 歸仁 ││(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27│游家瑋│108年6月│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南投縣埔里││(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鎮│││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28│張家林│108年6、7│121,000元│手機、ATM│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月││轉帳至不詳│、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苗栗縣公館││帳戶│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鄉│││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9│林聿言│108年6月│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臺北市內湖││(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30│廖挺宇│108年6月│2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新北市三重││(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1│陳岱聖│108年9月│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臺北市南港││(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32│陳欣宜│108年6月29│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日││(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臺南市安南│││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區│││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33│ 黃敏睿 │108年7月中│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新北市永和││(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34│曹智淵│108年7月│1,000元│條碼繳費│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臺北市士林││(ibon)│、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區│││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35│周易霖│108年7月22│10,000元│銀行轉帳至│朱瑞祁、夏譜皓、楊鈞皓│││(提告)│日││000-000000│、林哲銘、薛伃君犯三人││││臺南市南區││0000000000│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000-0000│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各處││││││0000000000│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9││└──┴───┴─────┴─────┴─────┴───────────┘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所有人│對應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電腦主機1台│朱瑞祁│4││││││├──┼────────────┼───┼──────┤│2│螢幕2台│朱瑞祁│4-1、4-2│││││││││││├──┼────────────┼───┼──────┤│3│電腦主機1台(含鍵盤、滑│朱瑞祁│5│││鼠)││││││││├──┼────────────┼───┼──────┤│4│螢幕2台│朱瑞祁│5-1、5-2│├──┼────────────┼───┼──────┤│5│硬碟1個│朱瑞祁│5-3│├──┼────────────┼───┼──────┤│6│電腦主機1台│朱瑞祁│7│├──┼────────────┼───┼──────┤│7│螢幕2台│朱瑞祁│7-1、7-2│├──┼────────────┼───┼──────┤│8│電腦主機5台│朱瑞祁│8、8-1、8-2│││││、8-3、8-4│├──┼────────────┼───┼──────┤│9│螢幕6台│朱瑞祁│9、9-1、9-2│││││、9-3、9-4、│││││9-5│├──┼────────────┼───┼──────┤│10│Wifi分享器3台│朱瑞祁│10、10-1、│││││10-2│├──┼────────────┼───┼──────┤│11│ASUS筆記型電腦1台│朱瑞祁│11│├──┼────────────┼───┼──────┤│12│硬碟2個│朱瑞祁│12、12-1│├──┼────────────┼───┼──────┤│13│Iphone手機(黑殼)1支(│朱瑞祁│17│││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14│小米手機(金色)1支(IME│朱瑞祁│17-1│││I:000000000000000)│││├──┼────────────┼───┼──────┤│15│Nokia手機(黑色)1支│朱瑞祁│17-2│├──┼────────────┼───┼──────┤│16│Taiwanmobile手機(黑)1│朱瑞祁│17-3│││支│││├──┼────────────┼───┼──────┤│17│記帳本1本、鍵盤7個、滑鼠│朱瑞祁│無│││6個│││├──┼────────────┼───┼──────┤│18│Iphone手機(黑)1支(IME│夏譜皓│13│││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19│Iphone手機(黑)1支(IME│林哲銘│14-1│││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20│Iphone手機(玫瑰金)1支│薛伃君│15│││(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21│電腦主機1台(含鍵盤、滑│所屬詐│1│││鼠)│欺集團││├──┼────────────┼───┼──────┤│22│螢幕2台│所屬詐│1-1、1-2││││欺集團││├──┼────────────┼───┼──────┤│23│硬碟1個│所屬詐│1-3││││欺集團││├──┼────────────┼───┼──────┤│24│電腦主機1台(含鍵盤、滑│所屬詐│2│││鼠)│欺集團││├──┼────────────┼───┼──────┤│25│螢幕2台│所屬詐│2-1、2-2││││欺集團││├──┼────────────┼───┼──────┤│26│硬碟1個│所屬詐│2-3││││欺集團││├──┼────────────┼───┼──────┤│27│電腦主機1台(含鍵盤、滑│所屬詐│3│││鼠)│欺集團││├──┼────────────┼───┼──────┤│28│螢幕2台│所屬詐│3-1、3-2││││欺集團││├──┼────────────┼───┼──────┤│29│硬碟1個│所屬詐│3-3││││欺集團││├──┼────────────┼───┼──────┤│30│電腦主機1台(含鍵盤、滑│所屬詐│6│││鼠)│欺集團││├──┼────────────┼───┼──────┤│31│螢幕2台│所屬詐│6-1、6-2││││欺集團││├──┼────────────┼───┼──────┤│32│硬碟1個│所屬詐│6-3││││欺集團││├──┼────────────┼───┼──────┤│33│Iphone手機(玫瑰金)1支│所屬詐│13-1│││(IMEI:000000000000000│欺集團││││)│││├──┼────────────┼───┼──────┤│34│Iphone手機(香檳金)1支│所屬詐│13-2│││(IMEI:000000000000000│欺集團││││)│││├──┼────────────┼───┼──────┤│35│小米手機(香檳金)1支(│所屬詐│14│││IMEI:00000000000000)│欺集團││├──┼────────────┼───┼──────┤│36│Nokia手機(黑)1支│所屬詐│15-1││││欺集團││├──┼────────────┼───┼──────┤│37│Iphone手機(黑殼)1支(│所屬詐│16│││IMEI:000000000000000、│欺集團││││門號:0000000000)│││├──┼────────────┼───┼──────┤│38│Iphone手機(玫瑰金)1支│所屬詐│16-1│││(IMEI:000000000000000│欺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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